天津市住建委印发BIM指导意见,强力推动BIM应用
日期:2019-02-16 / 人气: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的应用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发挥政策和技术标准引领作用,普及和深化BIM技术应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建筑业向信息化、工业化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领,市场运作。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加快制定推动【BIM技术应用】政策、技术标准,培育供需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企业在BIM技术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创新驱动,统筹推进。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集成创新并重,营造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重点培养一批具有一定创新研发能力的BIM技术服务企业、建筑企业和专业人才。加强BIM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BIM技术应用企业、软件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协调互动,在集成创新基础上,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和平台。
(三)示范先行,逐步普及。坚持试点示范和普及应用相结合,重点推进BIM技术在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用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带动全行业的BIM应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我市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到2020年末,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的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BIM应用示范(试点)工程建设
2019年4月1日起,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在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技术。
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地下综合管廊、智慧城市、海绵城市、标志性建筑要率先开展BIM技术应用示范,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力争在2020年前,政府投资类项目和保障房项目全部实现BIM设计、审图。
其他有条件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优先采用BIM技术。
(二)推进BIM应用技术体系建设
在贯彻落实国家BIM技术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加快编制我市BIM技术应用、数据交换、模型交付、验收归档等工程建设标准和应用指南,逐步建立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出台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服务和预算定额。
开展BIM应用技术研究,鼓励企业承担课题技术攻关,建立建筑信息模型构件资源库,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编制企业BIM应用技术标准,提升企业BIM技术应用能力。鼓励有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三)加强BIM技术应用能力建设
提升各参建方的BIM技术应用能力,引导建立基于BIM技术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基于BIM技术标准的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建设单位要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应用BIM技术;勘察单位要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和工作模式,提交基于BIM技术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并做好与结构设计的协同工作;设计单位要研究建立协同设计工作模式,提交基于BIM技术的设计成果;施工企业要建立基于BIM技术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项目的过程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BIM应用内容,分阶段开展BIM应用;运营维护单位要建立基于BIM应用的运营维护管理模式。
(四)构建适应BIM应用的监管模式
完善政府监管方式,加强BIM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的监管,探索建立基于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档案归档等环节的监管方式和工作制度,逐步将BIM融入到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提高协同工作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责任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BIM技术的推广和指导工作,组织BIM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BIM技术应用企业、软件企业和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成立BIM技术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技术政策研究、标准编制、宣贯培训等工作,对BIM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跟踪引导,及时研究解决BIM技术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BIM技术应用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部门,积极推进本区的BIM技术应用工作。
行业协会、BIM技术创新联盟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搭建BIM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组织开展BIM技术应用培训,促进BIM技术普及和推广。
(二)建立配套推进措施
对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按项目规模、投资额度和工程重要程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交付成果和相应的工作费用,把BIM技术应用列入预算。有关行业协会开展BIM技术应用市场化成本要素测算,引导行业有序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三)完善激励机制
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评奖管理办法。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奖项的工程,应用BIM技术的给予优先评选并设置相应加分项。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地下综合管廊等示范项目中,把BIM技术应用作为评价内容。对推动BIM技术应用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四)加强示范交流活动
以试点示范工程项目为引导,组织观摩和技术交流,建立BIM技术应用示范经验交流平台和机制。推动BIM技术创新联盟举办京津冀BIM学术论坛常态化、高端化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开展BIM技术竞赛和交流活动,分享BIM技术应用成果,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营造BIM技术应用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类媒体和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普及BIM技术知识,宣传BIM技术有关政策、标准和应用情况,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
(五)强化专业人才培养
以领军人才队伍和领导团队建设为重点,加强全行业的人才培养。积极培养研发和应用BIM技术的人才队伍,满足BIM技术的全面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多层次的BIM技术应用教育培训,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增加BIM技术应用课程。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韩澄信息部